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民初688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娟,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7464743B。
法定代表人:黄跃鹏。
本院2021年12月2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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