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402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干,重庆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黄跃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明,重庆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