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2601号
原告:***,男,193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女,193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湛美丽,女,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湛小淋,女,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湛周,男,200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35楼和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2622A。
法定代表人:何达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7464743B。
法定代表人:黄跃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湛美丽、湛小淋、湛周与被告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3日***、***、***、湛美丽、湛小淋、湛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湛美丽、湛小淋、湛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56.24元,减半收取计5078.12元,由原告***、***、***、湛美丽、湛小淋、湛周负担。
审 判 员 陈林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东伟
书 记 员 谭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