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0民初2601号
原告:***,男,193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女,193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湛美丽,女,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湛小淋,女,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湛周,男,200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政,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35楼和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62622A。
法定代表人:何达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7464743B。
法定代表人:黄跃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湛美丽、湛小淋、湛周与被告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3日***、***、***、湛美丽、湛小淋、湛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湛美丽、湛小淋、湛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56.24元,减半收取计5078.12元,由原告***、***、***、湛美丽、湛小淋、湛周负担。
审 判 员 陈林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何东伟
书 记 员 谭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