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法民初字第08485号
原告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双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代君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