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衢州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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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2628号
原告:衢州市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3255478562,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东乡村。
法定代表人:周青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平,浙江**风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利,浙江**风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2521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模具城水利大楼。
法定代表人:汪泳。
原告衢州市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浙0802民诉前调3376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衢州市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衢州市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衢州市鸿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建国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徐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