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825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伟,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2521H,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模具城水利大楼。
法定代表人:汪咏,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莉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刘钊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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