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847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模具城水利大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