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847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模具城水利大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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