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温民二初字第871号-1
原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河边村455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双江小区1幢3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温民二初字第87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台州市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沈小忠
代理审判员 *宏斌
代理审判员 蔡 焱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