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市上海农场、盐城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三民初字第022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唐亮,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市上海农场,住所地***共和新路3088弄3号1103室。
法定代表人柳玉标,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黄海西路22号海运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季自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市上海农场、盐城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季自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建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智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