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5民初19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安康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XXXX0J23K1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XXXX5598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安康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减半收取809.00元,由原告***负担(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