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466号
申请人:江苏拱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城纬一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拱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拱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拱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4万元,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拱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