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29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一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6UL8M5G。
法定代表人:倪文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