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295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一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6UL8M5G。
法定代表人:倪文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飞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罗诗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