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9939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玲,女,1982年8月1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高新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4032Q。
法定代表人:李炜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菊,女,公司员工。
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89号6幢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05714790。
法定代表人:叶明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新,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大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京
书记员李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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