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93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01662333。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告: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宅物业管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UNXR40。
负责人:徐先红。
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高新园区内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4032Q。
法定代表人:李炜炜。
原告***、***与被告**、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宅物业管理分公司、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4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