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163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高新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4032Q。

法定代表人:庞子山。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6134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渝0112执16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叶景标

审判员 扈家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