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1630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高新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4032Q。
法定代表人:庞子山。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6134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渝0112执16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叶景标
审判员 扈家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