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11383号
原告:尧某,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高新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4032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尧某、**与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尧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尧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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