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尧某、某某与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11383号 原告:尧某,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高新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14032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尧某、**与被告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尧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尧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