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214号之一
原告:朝阳城发市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长江路五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05981883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朝阳市教育幼儿园,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柏山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300MB0T8858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朝阳城发市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朝阳市教育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城发市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城发市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保全费3032元,由原告朝阳城发市政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