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黎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黎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7民初872号 原告: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01426980R。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黎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839930801。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黎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O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