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远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远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太湖某某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522民初62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远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158号1幢120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技术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太湖***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炯,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远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固公司)与被告长兴太湖***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予以受理。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远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劳务费用122341元;2.判令***公司以1223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3.85%×1.5=5.77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6月11日为8243元);3.本案诉讼***之梦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公司支付工程款234302元;2.判令***公司以2343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3.85%×1.5=5.775%)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之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公司系长兴***海洋世界项目的业主单位,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海洋世界项目中的***、海豚保育馆因结构上浮陆续产生结构裂缝,经多方商议和监理确认需要实施注浆加固,后***公司委托远固公司对***、海豚保育馆进行注浆施工。根据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形成的工作会议纪要约定,加固实施的主材水泥由***公司提供,远固公司作为施工方以300元/吨清工方式进行板底注浆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底板开孔及注浆孔封筑均以综合单价100元/孔进行计价,进退场一项5000元,税金3%计入总价;最后纳入总包验收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业主方落实承担;远固公司进场后7天内支付5万元,施工完成后给予核实结算,尾款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予付清。***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另外双方约定海豚保育馆注浆预付9万元,***公司于2020年1月8日通过上海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予以支付。此后远固公司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按约完成注浆工作,2020年4月11日经现场监理确认远固公司工程总量为***取芯(底板开孔)406个、注浆水泥用量100吨,海豚保育馆取芯(底板开孔)711个、注浆水泥用量350吨。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结算标准***公司尚应支付工程款234302元。远固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公司辩称,工作会议记录不是正式的施工合同,在双方无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单纯以工作会议记录作为付款、竣工验收唯一依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远固公司未向***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公司不应支付利息,根据建筑法等规定建设工程应保修,涉案工程款应预留3%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返还;税金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应另行计算;汇总清单及注浆记录单原件不在***公司及监理处,本案庭前会议之前,***公司询问过监理监理说签过字,庭前会议中远固公司陈述原件在监理处,基于对远固公司的信任认可了其真实性,后向监理再次核实,监理陈述原件不在监理处且记不清签字当时的工程量,远固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未经***公司确认,不符合双方工作会议记录约定;根据会议记录综合单价约定不含税为178200元,如加3%税应为183546元,因双方约定暂定总价为180000元,则意味着总价应打九八折;已付款无异议,2020年4月11日之前涉案工程已完工。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远固公司制作完成并移交***公司海洋世界***和海豚保育馆专项注浆加固工程的工程技术资料以及工程保修书等,配合完成分部分项竣工验收工作;2.判令远固公司配合与***海洋世界总包方签订备忘录以及总分包协议等在海洋世界***和海豚保育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会涉及到该专项注浆加固工程的相关竣工资料,履行配合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义务;3.本案费用由远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反诉原被告双方就***海洋世界中的***和海豚保育馆结构裂缝问题经过磋商达成初步一致,***公司委托远固公司对两馆进行注浆加固工程施工。***公司已支付了工程预付款。根据双方2019年11月22日行程的工作会议纪要约定,底板注浆资料由远固公司负责整理并交接给***公司,该加固工程最后纳入总包验收。但是远固公司至今未提供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地基加固专业资质、施工深化方案及图纸、材料进场报验、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设备仪器进场报验、按照施工方案划分工序做检验批验收、填写地基加固分部分项验收表并签字**),涉案加固工程至今未通过分部分项竣工验收。现***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远固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的主材水泥是由***公司提供的,根据双方会议纪要远固公司只需要提供底板注浆施工材料,不存在保修书,且远固公司已将注浆工程原始记录提供给了监理,监理已签字确认,另外加固资质、施工方案、辅材合格证、施工记录、注浆机合格证属于远固公司提供材料范围远固公司会提供;远固公司与总包不发生法律关系不需要签订合同,远固公司只负责注浆加固业务,最后的竣工验收需要***公司落实不是远固公司的义务。 远固公司为证明其本诉主张及反诉辩驳,向本院提交了A1.会议纪要;A2.工作会议记录;A3.短信记录截图;A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A5.银行查询明细;A6.注浆方案确认单、加固方案;A7汇总清单及注浆记录单。 ***公司为证明其本诉辩驳及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B1.工作会议记录。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A7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阐述。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3日***公司(业主方)与远固公司(施工方)就***海洋世界***局部基底填充注浆加固方案的事实达成以下共识:1.暂定总价18万元,主材水泥由业主方提供,施工方以300元/吨清工方式进行板底注浆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以双方现场签认单为准;底板开孔以综合单价100元/孔进行计价,开孔数计416只,底板注浆后清***416只,含封孔材料H40灌浆料,以综合单价100元/孔进行计价,进退场一项5000元,其余辅材均由乙方自购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双方约定税金3%计入总价。……3.施工工期25天,工期起算日为2019年11月27日。4.底板注浆施工材料由专业施工方负责整理,并交接给业主方,最后纳入总包验收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业主方落实承担。5.专业施工方进场后7天内支付5万元,施工完成后给予核实结算,尾款年内2020年1月20日前给予付清。 2020年4月11日经监理确认远固公司***取芯406个注浆水泥100T、保育馆取芯711个注浆水泥350T。 2020年10月12日远固公司向***公司**发送2020年4月11日经监理确认的***取芯406个注浆水泥100T、保育馆取芯711个注浆水泥350T的短信通知,***公司**未提异议。 ***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4万元,余款未付,故双方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远固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关于工程造价。2020年4月11日经监理确认远固公司***取芯406个注浆水泥100T、保育馆取芯711个注浆水泥350T,庭前会议时***公司基于之前已向监理核实签过字且基于对远固公司的信任,故对监理签字真实性无异议只是认为监理的确认不能代表***公司,开庭审理过程中***公司以远固公司提交的汇总清单及注浆记录是复印件庭前会议后向监理核实原件不在监理处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经审理认为,***公司庭前会议时对汇总清单及注浆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庭审过程中又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其辩解不符合常理,监理确认后远固公司亦已发送***公司***公司未提异议,故对远固公司提交的汇总清单及注浆记录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汇总清单并结合双方2019年11月23日会议中的约定,远固公司工程款为374302元(进退场费5000元只计算一次,无点工费,税金为3%)。 关于***公司主张的扣除质保金及竣工验收合格后才付款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付款时间,***双方约定先付5万元,完工后核实结算,余款2020年1月20日前付清即完工后(约定的开工时间2019年11月27日+工期25天)1个月付清余款。海豚保育馆施工时间与***差不多,施工内容同***,所以付款时间约定应同***。因***、海豚保育馆完工时间为2020年4月11日,则***公司应在202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工程款374302元,扣除已付款14万元,余款234302元应立即支付,且应以2343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远固公司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关于***公司主张的远固公司交付涉案工程验收资料并配合、协助***公司办理分部分项竣工验收手续及竣工验收手续。经审理认为,双方工作会议记录中约定承包人有提交底板注浆施工材料的义务,由施工单位协助办理涉案工程分部分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相关手续,是客观需要,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故对***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太湖***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远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430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太湖***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远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2343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远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太湖***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洋世界***、海豚保育馆底板注浆工程验收材料,并配合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太湖***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分部分项竣工验收手续以及竣工验收手续;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远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太湖***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兴太湖***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远固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