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932民初1260号
原告:家园建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3G0H8W。
法定代表人:高仕泽,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金坤尚城C3幢21层2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颖,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户籍地鹤庆县,现住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康(系被告**的父亲),男,1963年6月8日生,云南省鹤庆县人,户籍地鹤庆县,现住鹤庆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骞,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家园建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家园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仕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颖,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康、马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家园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房工程欠款1011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3日签订了鹤庆县北衙片区整体搬迁工程县城安置点建设项目S20-G1户的建房《合同书》,S20-G1户建筑面积418平方米,造价501182元。房屋已建设完工九个月,被告经验收已装修入住半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00000元,尚欠原告建房款1011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答辩称,原告要求支付尾款的诉求有违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尾款,但现在原告承建的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房屋找平层、防水三角线、用水点水龙头安装、门厅踏步等未完工,外墙青石板贴面被换成瓷砖贴面,外墙漆和彩绘施工由原告自己找人施工完成。同时承建的房屋未经验收合格,存在严重的主体工程质量问题,需修复加固。没有达到支付尾款的条件,原告诉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另原告未能按期完成建房工程,已构成违约,在双方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5月3日签订了鹤庆县北衙片区整体搬迁工程县城安置点建设项目S20-G1户的建房《合同书》,合同约定:建筑面积418平方米,造价501182元。合同还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双方责任、工期要求、质量保修等作了约定;其中,尾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施工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400000元,尚欠101182元。据2019年1月18日“施工日志”记载:建设方将该房屋一楼铺面出租并装修入住;2019年2月14日“施工日志”记载:2月20日外墙腻子粉结束,2月25日外墙彩画,3月2日外墙验收合格,外架拆除。2019年7月29日,监理人员对诉争房屋外观验收合格,施工单位负责人即被告高仕泽在检验单上签字。后双方因工程尾款、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S20-G1户《合同书》复印件、付款明细、施工日志、现场检验单、外观验收单和照片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明确约定尾款在“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现原告主张于2019年2月14日完成承建工程,2019年7月29日经过监理验收合格,且被告已接收房屋并出租,但根据施工日志记载被告在2019年1月18日房屋未完工时就已将一层铺面出租,故不能以被告出租铺面视为其认可整栋房屋竣工验收;最后一次施工日志即2019年2月14日亦未记载工程已全面完工;另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存在分歧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应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予以确定,原、被告订立的建房合同书,目的是建造外观、质量均符合标准的房屋,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房屋外观验收合格,且外观验收并没有被告本人的签字确认。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家园建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芶克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文治
书记员尹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