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十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洋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十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20号
申请人:江苏兴洋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邾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9237R。
法定代表人:陈逸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十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绥阳县洋川镇千工堰安置房B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T1A232。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
申请人江苏兴洋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洋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十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二建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80万元,申请人兴洋公司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十二建公司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十二建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兴洋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