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十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兴洋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贵州十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344号
原告:江苏兴洋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邾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9237R。
法定代表人:陈逸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笃忠,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十二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千工堰安置房B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T1A232。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
原告江苏兴洋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洋公司)与被告贵州十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兴洋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兴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兴洋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43元,由兴洋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