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5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地址齐河县。
被执行人:山东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田黄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齐晏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齐河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潘店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河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万全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