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众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308号 申请人:**县众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671682401M。 住所地:**县。 被申请人: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945716126。 住所地:**县。 被申请人:***,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申请人:**,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申请人:**,女,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申请人:高红朋,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申请人:**县鸿祥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红朋。 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X2E88W。 住所地:**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县。 申请人**县众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高红朋、**县鸿祥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3万元),并以**县众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高红朋、**县鸿祥商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3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