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鑫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3财保189号 申请人:***,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县。 被申请人:河南鑫琦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0945716126。 住所地:**县。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尉土国用(2014)第1××8号)、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大桥乡字第A××0、大桥乡字第A××1号、大桥乡字第A××2、大桥乡字第A××3号)(保全金额为220万元),并以**县众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尉土国用(2014)第1××8号)、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大桥乡字第A××0、大桥乡字第A××1号、大桥乡字第A××2、大桥乡字第A××3号)(保全金额为2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