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50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云050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期治疗费合计152703.1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保山兴瑞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4月1日履行全部执行款项152703.10元及缴纳案件受理费1584元、执行费2190元。经申请人刁树明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连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