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5204号
原告:保山兴瑞发房屋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社区张官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040467X3。
法定代表人:殷钰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洲,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霓,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NUKTT9X。
法定代表人:安波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洲,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霓,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保山兴瑞发房屋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保山兴瑞发房屋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中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有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兴瑞发房屋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保山兴瑞发房屋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其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恩耀
书 记 员 邓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