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绥定大道二段7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04974。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

委托代理人:朱**莉、王艳,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石河村8组。

组织机构代码:06446236-X。

法定代表人:戴东呈。

委托代理人:梁登俊,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7日,住四川省达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申请人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提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703执34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义务,申请人应当在二年内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川

审 判 员  张小松

审 判 员  秦 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孟杉

书 记 员  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