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南城华蜀南路200号。
组织机构代码:21025049-7。
法定代表人:向昆明。
被执行人: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八组。
组织机构代码:06446236-X。
负责人:梁登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执1483案件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松
审判员 秦 鸿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子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