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某某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赵治合,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9号附60号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0308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9号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00295A。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
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绥定大道二段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04974。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
被告: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华蜀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000450716612L。
法定代表人:胡海军。
被告:沿河县汇涓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赵治合、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七队、沿河县汇涓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学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子
书 记 员 陶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