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531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张勇,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9号附60号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90308U。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绥定大道二段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04974。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总经理。
被告:沿河县汇涓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城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7952591973。
法定代表人:吕天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张勇、沿河县汇涓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凌文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