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民初3709号
原告:**,女,198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柒海,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翠屏街道绥定大道二段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04974。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家炳,该公司员工。
被告: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龙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5009664882Q。
法定代表人:陈亚非,该镇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斌,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慧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