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6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南城华蜀南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2504974。
法定代表人:向昆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审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9号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00295A。
法定代表人:谢立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25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4元,减半收取7062元,由上诉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菊霞
审 判 员 赵 青
审 判 员 罗太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国伟
书 记 员 左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