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157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辉,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尹梅,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南城华蜀南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 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远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