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1505号
申请人: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白龙社区南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RFE2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45721239。
法定代表人:余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5051.28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5051.28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