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1505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白龙社区南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RFE2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45721239。
法定代表人:余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5051.28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皖0122民初15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95051.28元的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