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1505号之一
原告: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白龙镇白龙社区南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RFE25G。
法定代表人:张良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45721239。
法定代表人:余洋,总经理。
原告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00元,由原告合肥淼焱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