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2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余洋。
被执行人: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邢海霞。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541.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晋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