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1974号
原告:***,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正荣,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唐明路600号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YPP81。
法定代表人:蒋美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道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郑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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