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中垒建筑有限公司、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236号之二 原告:绍兴中垒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JRTYE5K),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颐高广场1幢801室-3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7783759N),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石牛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新昌味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JPGE3D),住所地新昌县回山镇进镇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肖淑红,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1601704P),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A幢25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绍兴中垒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新昌味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绍兴中垒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中垒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502元减半收取计257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0751元,由原告绍兴中垒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