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4736号之一
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2620918N,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投地下空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14J55,驻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猷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肖淑红,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1601704P,驻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A幢25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投地下空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17日,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8.8元,减半收取3229.4元,财产保全费2240元,共计5469.4元,由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