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某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13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A幢25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南蕴藻路4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白鱼潭路888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路208号第四层410、4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浙江泰合建设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湖州西塞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2)浙059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