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1858号
原告:重庆市棉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巷19号B幢名义层第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467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A幢25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160170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96号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10908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棉麻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棉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棉麻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棉麻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40.6元,减半收取计52520.3元,公告费520元,由原告重庆市棉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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