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2民初1266号
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 中
书记员 葛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