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兴昂为环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3340号
原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后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2925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环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8444034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为环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