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长兴昂为环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2934号
原告:长兴昂为环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8444034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后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582925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兴昂为环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长兴昂为环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昂为环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96元,由原告长兴昂为环境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