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尚生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民终26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生国,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娜娜,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市华北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店塔镇水务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9UCR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阳崖公园北二巷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0569281665.
法定代表人:*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榆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
上诉人尚生国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市华北供热服务有限公司、陕西麟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陕088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陕088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神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尚生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文智
审判员杜波云
审判员张彩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飞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