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民初81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通安南路1999号万象天地2-4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解放路3区70-3F。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