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22民初203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建工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